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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来源:未知  部门:文物局  发布日期:2020-07-17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适应新馆发展和展陈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丰富和充实博物馆藏品,提升文物(标本)藏品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于观众。特向向社会各界人士及相关单位、团体征集文物及资料。欢迎热心人士提供相关的征集线索。

一、征集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社会流散文物; 

2、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石刻、雕塑、壁画及古建筑构件等; 

3、各历史时期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是与本地域相关的艺术家作品; 

4、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与图书、影像、文献资料等; 

5、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秦代(含秦)以前的各历史时期钱币。

6、能反映本地区各时期自然环境演进的重要动植物、微生物、矿物标本;        

7、反映本地区民俗文化的文物资料。

8、反映本地区历代名人的文物及资料。

9、反映本地区近现代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领域发展状况的文物和资料。

10、反映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资料。特别是近百年来安庆人民革命斗争史中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和爱国志士的文物和资料。

11、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怀宁经济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实物、资料以及具有代表性的重大工程模型、图文资料等。

12、反映怀宁地区宗教信仰的实物和资料,如经书、服饰、香炉、祭祀用品、著名宗教人士的用品等。

二、征集方式

1、移交。接收考古单位移交的考古发掘品,接收海关、公安部门的罚没文物。

2、民间搜集、收购捐赠。经专家鉴定,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将颁发收藏证书。重大文物捐赠的,以县政府名义予以奖励并颁发证书。

3、借展。文物或资料所有者,也可将文物、资料委托博物馆进行展示,确定借展期间,标明文物提供者,所有权不变。凡在新馆展示的,可以支付相应的借展费用。

4、购买。经所有者和博物馆协商,可以适当的价格进行购买。

5、仿制、复制、微缩。对于因故不能以上述方式征集的有重要价值的文物、资料,经所有人同意,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仿制、复制或微缩,并适当付费。

征集人拥有所征集文物、资料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展览权。双方另有约定的,严格履行约定。

三、征集要求

1、保证藏品来源的合法性,提供人对藏品的合法性承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2、提供人所提供的藏品信息必须是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藏品,在未收到我馆征集结果前不得将该批次藏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3、藏品征集流程应按照《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确定征集意向的藏品需按照规定完成所有流程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四、征集程序

1、博物馆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收藏意向,向县财政局申请征集经费。 

2、专设“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由馆内和外聘专业人员组成,并聘请相关知名专家指导,全面负责文物征集工作。该领导小组根据博物馆发展需要,制定和申报征集计划,确定本馆的征集方向,以及意向。

3、由文物征集领导小组,通过公示列出征集意向藏品清单,初步讨论后,做出书面报告,报请上级部门、财政评审,批准立项。

4、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实物, ,即可组织专家评估鉴定,经专家鉴定无误后,文物鉴定过程中,如专家在文物真伪、价值等方面产生分歧意见,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文物征集管理部另请专家进行重新鉴定。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专家不少于三名。

5、 已确定购买的文物,在交接时,要按照文物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资金管理

1、文物征集涉及购买资金的,所需资金怀宁县文物藏品征集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由博物馆与文物出让单位或个人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一经生效,文物的所有权归博物馆。购买资金要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拨付文物出让单位或个人。

2、在文物征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包装费、运输费、差旅费等费用,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及怀宁县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申请文物征集经费,必须附列批复文件、所征集的珍贵文物清单。

4、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5、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县财政、文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