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
来源:未知 部门: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9-02-02 浏览次数:
文物行政执法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格局中,县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文物保护较前沿,也是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的排头兵。如何完善和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是摆在全国各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近年来,县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按照“防范为先,打击从严,以打促防”的工作方针,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查办各类文物违法案件,在文物行政执法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也进行了一些思考。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文物保护法需要更加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及时总结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加以完善。使文物资源能得到有效的、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一、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文物工作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文物与城市建设没有和谐统一的概念、开发与保护失调,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我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人认为,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文物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单位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在当前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和旅游开发等经济建设活动中,只顾眼前利益,法人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对文物保护造成很大压力。致使文物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即使现场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时,表示不了解。
其二,某些部门对于文物与城市建设没有和谐统一的概念,认为文物的存在有损于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未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未能对城市历史文物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意识,出现规划不当或失误决策,而导致珍贵历史古迹遭到破坏或消失,甚至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因为自己的私心本着对文物的收藏,目无法纪,利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些国家利益的违法行迹,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司法部门未能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其三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因为某些部门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让文物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文物保护很难真正有效的落实。比如旅游事业的掀起,受政府部门的规划与干预,对于文物古迹的开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只能为经济建设的开发让道,使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尽管国家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现实操作时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执行并开展。
二、针对文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的深度思考
1、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门及广大群众尽其义务,参与到对文物保护的工作中,自觉自主的产生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实现文物不被破坏不被侵占。
2、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权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门只承担了保护文物的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执法权和执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将文物管理职能单列,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采取主动性。比如旧城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各种大型基础性设施建设、旅游全方位发展对文物的造成破坏时,文物管理部门不能没有权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过调节或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盗掘、盗窃、走私等现象出现时,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其扣留,只能通过工商部门解决,可能在这被动的等待过程中,文物已经造成了破坏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远,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对文物保护未能采取优先行动,甚至不采取相应的行动,导致了文物被拍卖或被个人收藏。
可见,文物保护需要提高相关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文物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增强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督察力度,加强其执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法权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拥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减少法人违法或对文物破坏行为的发生。
3、 完善“四有”与“五纳入”工作并正确处理拓展经费来源 “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或管理人;“五纳入”是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五纳入”应该是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四有”应该则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标尺。由于文物古迹在旅游中起着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门可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变被动为主动,讲究科学方式方法来规划旅游资源,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原则,利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做好文物的抢救保护清洁工作的条件下开发文物古迹是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不仅不会造成文物的损害损坏,还能推广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影响,同时解决了因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经费短缺,并能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4、要确立“从严执法”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理念。
文物的不可再生和一旦被毁既无的特性决定了文物行政执法应遵循违法必究、执法从严的原则,提倡重罚。当文物行政部门面临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及有着强硬背景的房地产商等法人违法事件时,我们要敢于坚持原则,要敢于碰“硬”。建议涉区、县政府等法人案件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涉市政府等法人违法案件由省级文物部门查处,同时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大、纪检等部门加大督查力度。
三、针对文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的对策
(一)加强文物日常安全防范,建立文物安全巡查制度 。
文物安全无小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任何一个文物违法行为对文物所造成的后果都是无法挽回的。为此,狠抓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如组建由文物局牵头、各级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文物安全巡护小组,巡护小组按照日常安全巡查、专项安全督察、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开展全市的文物安全巡护工作。同时,编制统一格式的填报表,建立台账,台账中特设预警系统,实现了对区域文物点安全状况的动态管理。事实证明,巡查制度和安全台账的建立,有利于我们及时掌握文物安全信息,防患于未然。通过巡查发现文物安全隐患,使这些隐患因及时得到整改从而被消灭于萌芽状态。
(二)争取社会力量参与,设立文物违法举报制度。
文物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常态化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
2、严格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
3、形成了各乡镇、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加强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严打、严防、严管、严治的长效工作机制。
4、建立“县、乡、村三级文物网”。保证县文物局能及时掌握各乡镇文物动态。
(三)创新工作机制,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文物评审前置审批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和尖锐。对于正处于城市发展 “抓经济扩规模”阶段。为有效遏制建设性破坏文物违法案件的发生,就是任何建设工程在向规划部门报批时需有地下文物考古调勘评审意见书。确保了文物部门的考古调勘能“先行一步”。
文物行政执法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新的形势下,文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开创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文: 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