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火防盗工作制度
来源: 部门: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文物安全方面的规定,全面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经常性地开展日常防火防盗安全检查工作,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清除。
三、在保护单位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擅自乱接、乱改电路,禁止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对外开放;在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四、配制的消防设备,按照县消防大队的要求摆放在指定的明显位置,任何人禁止私自移动、损坏与挪用。
五、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各种消防设备齐备有效,并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禁用明火”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语。
七、义务组建一支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地进行预案演练,确保突发事件来临时,能沉着应战,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八、有专门的记录薄来记录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运行情况,做到查后有记录。
九、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或重大活动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如因检查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