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保密规章制度
来源: 部门: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
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时刻警惕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忠于职守,确保文物普查保密资料绝对安全。
二、积极防范,把可能发生的泄密事件消灭在未然。文物普查保密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防范性质的工作,要提高警惕,牢固树立“居安思危”的思想。
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文物普查保密资料。
四、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文物普查保密资料。
五、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文物普查保密资料。
六、不携带文物普查保密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七、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文物普查保密资料中的秘密。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文物普查保密资料中的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文物普查保密资料中的秘密,确因工作需要,须事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