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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部门:  发布日期:2015-07-01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监控系统有效、有序地运行,确保工作、生活环境安全有序,现对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 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须认真学习熟识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对监控系统的布控范围有充分的了解。
    二、 监控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各单位须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做好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向负责人汇报。
    三、 保持监控室内清洁、卫生、干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监控室,水杯应放置远离监控设备的地方。
    四、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监控图像资料、数据属本单位的保密资料,不得私自下载、外传及篡改,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查看及调阅。如确实需要查询的,须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经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私自改变监控范围,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删除监控资料。否则,出现问题由监控人员负责。
    六、 如遇设备、线路出现故障,切不可私自拆卸或检查,应及时上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联系专门技术人员上门检修。
    七、监控系统作为治安保卫的加强手段,当值人员如发现可疑情况,应马上作出应急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拔110报警,然后再报告负责人。
    八、以上规定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请及时与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联系,以便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