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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来源:  部门:  发布日期:2015-07-0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国家文物局决定试行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以下简称公告制度),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思路
  (一)必要性
  我国当前正处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阶段,文化遗产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文化遗产保护处于最危险、最紧迫、最关键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各类文物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盗窃、盗掘、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各类文物违法案件屡禁不止,法人违法现象严重;火灾等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另一方面,我国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地方各级政府文物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机制难落实,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人员少,文物保护基础薄弱,导致信息渠道不畅,监管不到位,舆论应对不及时,工作局面相对被动。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通过方式,推动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规范促进文物执法与监管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文物局督察司成立为契机,在全国建立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制度,及时掌握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与安全事故情况,对各地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对重大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以信息公开方式形成长效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责任,警示、威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文物安全工作。
  (三)基本思路
  将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制度,构建科学、准确的统计分析平台,配套合理、有效的监督奖励措施,形成及时、通畅的信息获取渠道,建立公开、有序的公示公告机制。
  二、信息报送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按本方案要求逐级上报,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专人负责,加强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建立信息联系协调制度,形成上下贯通、责任到人的闭合式信息渠道。
  (一)报送范围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与文物安全事故等情况;
  2、一级风险单位以外的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情况;
  3.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和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4.国家文物局督办的文物行政执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5.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监管工作通知要求落实的工作事宜等。
  (二)报送内容
  1.文物被盗抢案件、古墓葬被盗掘案件和走私文物案件报告的内容:发案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涉案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涉案可移动文物数量、级别;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等。
  2.火灾事故报告的内容:发案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涉案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发案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烧毁面积和损毁可移动文物数量、级别;火灾原因及处理结果等。
  3.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内容: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给文物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4.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情况统计:执法巡查次数(包括现场检查和电话询问等方式),发现违法案件数量,立案数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件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件数。
  5.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情况统计:文物安全检查次数(包括现场检查和电话询问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次数,责令整改次数,发现安全事故件数。
  6.其他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内容为国家文物局通知、督办函、处理意见函等要求的具体内容。
  (三)报送要求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行政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情况,以及一级风险单位以外的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在事发3日内正式上报书面材料(并通过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文档)。国家文物局值班电话:010-59881572
  2.文物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与安全事故情况季度统计,由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填写《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按时向国家文物局上报书面材料(并通过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文档)。报送时间分别为:第一季度于当年415日前报送、第二季度于当年715日前报送、第三季度为当年1015日前报送,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的115日前报送。
  国家文物局当前重点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列为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和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公告。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本方案,对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巡查与安全检查工作情况,以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行政违法和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公告。
  3.其他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工作情况报告按国家文物局通知、督办函、处理意见函等文件要求的具体时限,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文物局。
  三、统计分析
  (一)舆情收集
国家文物局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文物违法犯罪与安全事故舆情收集机制,及时获取网络媒体信息,每日在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并与各地上报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信息进行比对,及时督办各地未上报案件。
  (二)汇总分析
  国家文物局及时汇总各地上报的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信息,结合舆情收集信息,建立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信息库,逐步实现地区间、部门间信息互通互连,实现对文物违法犯罪趋势的预警分析,为制定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监管制度措施提供现实依据。
  四、公示公告
  (一)形式与内容
  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情况公告分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年度报告三种形式。
  1.“专项通报。全称为《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情况专项通报》,用于通报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与文物安全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国家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情况,由国家文物局不定期发布。
  2.“季度通报。全称为《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情况季度通报》,用于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的日常情况,由国家文物局汇总各省份上报信息后,逐季发布。
  3.“年度报告。全称为《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情况××××年度报告》,用于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与综合分析,由国家文物局根据各地区年度工作情况组织撰写,逐年发布。
  ()发布范围
  1.“专项通报印发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大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季度通报印发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3.“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印发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方式
  上述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年度报告,凡可公开的,均可在中国文物报、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及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专网及时发布,并提供中央各新闻单位;遇重大事件,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通报。通过公开曝光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惩戒功能。
  五、监督奖惩
  国家文物局通过掌握各地区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情况,实现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对严格执行文物法律法规、安全监管责任到位的地区给予表彰鼓励,在项目、经费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同时,对于出现下列行为的,国家文物局进行通报批评,或者根据情节,向当地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对发生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或者发现文物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不按要求上报的;
  2.在文物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
  3.国家文物局公告或者通报下发后,应对公告或者通报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负责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博事业单位,不按通报要求认真整改并按时报送整改结果的;
  4.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监管工作通知要求落实的工作事宜,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附件:
  1.《 省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工作情况 年第 季度统计表》及填报说明  
  2.《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统计表》及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