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文物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授权的依据
来源: 部门: 发布日期:2015-07-01 浏览次数:
主要职能
承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施监督管理。
配合工程建设,对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抢救性发掘。严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进行修缮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登记并公布。拆除、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前,组织对其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并制作测绘、登记、拍摄资料档案。
负责管理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等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对馆藏文物进行严格保管。对民间收藏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负责被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工商部门,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
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积极有效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依法开展文物保护活动。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等情况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文物管理机构负责。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